江苏法院重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年判决137人 最高死缓
作者:米格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次数:1232
记者今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止今年11月,江苏省法院三年内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6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
案件中罪名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对一些虽有认罪、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均依法予以了从严惩处,高的达到了死缓,依次是无期、15年刑期并罚金515万元,以及其他刑罚不等。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就当前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
一些大手笔的犯罪,已经形成“产业链”,人员众多,体现出共同犯罪的特点。早在2001年,记者就追踪报道过江苏南京某食品厂收购老母猪屠宰后制作成“牛肉”和“拆烧”出售的事情,此类犯罪也一直在其他地方隐秘的持续着。此类案件的供产销链条严谨,人员众多。今年8月,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给予了从重处罚。
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初,高奇从朱春玲处购入老母猪肉后,雇佣六人为帮工,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钱路206号通过解冻、腌制、烧煮等工序,并加入卡拉胶、胭脂红、牛肉香精等添加剂加工成“牛肉”。其女婿王晓飞负责运送和称重,女儿高闪闪负责记账和收钱,其妻王琴管钱管销售,以每公斤24元至32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无锡市天鹏食品城的摊贩许治华、姚广仁、武玲等人。此三人再以每公斤“牛肉”加价1元至2元出售。
朱春玲出售母猪肉共计193175公斤,销售金额317万余元。高奇等人销售“牛肉”142000余公斤,销售金额34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高奇处扣押“牛肉”半成品 2277公斤,货值金额54000余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高奇、朱春玲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于2011年8月依法判处高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判处朱春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其他案犯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515万元。
周继业副院长介绍说,2009年至今年11月,全省法院审结的66件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达31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7%。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态势。
犯罪涉及面不断扩大
此类犯罪行为既涉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牛肉、猪肉等食品,也涉及关呼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药品,还涉及烟、酒等国家专营专卖的消费品。著名的南京瘦肉精一案就是典型案例,此案的判决已于昨日生效。
此案是今年3月15日,经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曝光而案发。公安机关于3月17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张运能等六人存栏的全部生猪进行扣押,对六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鉴于此案关涉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省法院将其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多次与中院、审理法院研究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该案于今年9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庭审效果良好。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张运能等六人在2009年3月与南京兴旺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明知不得从河南省鹤壁市和安徽省灵璧县调运生猪,严禁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陆续从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购进生猪。今年3月,张运能等人分别通过他人从河南省购买生猪,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瘦肉精”)成份,仍在兴旺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2011年3月15日,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经抽样检验发现,受检的134头生猪中有132头呈盐酸克伦特罗阳性。法院还查明,张运能等六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多年,具有较丰富的生猪屠宰、销售经验。据南京市生猪屠宰信息监管追溯系统显示,
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3月案发前,六名被告人购进大量生猪,最少的有9000余头,最多的有15000余头,且每人均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进过猪。
在对此案的处理上,法院严格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坚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严从重打击。在量刑情节上,法院没有仅以检测出有瘦肉精的生猪数量作为依据,而是从各被告人从事生猪屠宰的时间、追溯系统记载的生猪销售数以及查获并检出“瘦肉精”的生猪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且还考虑到兴旺屠宰场的生猪屠宰量在南京市生猪市场的所占份额较大,张运能等六名被告人屠宰、销售的生猪量大面广,潜在危害大等因素。
监管上存在薄弱环节
周继业介绍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暴露出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监管不到位,脱管失控,甚至有的个别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犯罪。
2007年3月至12月间,申东兰低价从他人处购得假冒“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赵玉侠。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赵玉侠、高彪、佘永红加价递次转销,导致上述假药在江苏泰州、南通地区逐层销售给终端病患者使用。
被害人赵玉英因被狗咬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数月后致狂犬病发作死亡。南通地区有关病患者在注射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发热、畏寒甚至休克等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刘兰芳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陆嘉伟经鉴定为轻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申东兰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赵玉侠、高彪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佘永红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上述各行为人的行为分别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严惩。
申东兰系本案销售假药的源头,且有生产假药的行为,鉴于其对犯罪后果所持间接故意的主观犯罪故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于2010年2月依法判处申东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玉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佘永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周继业说,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江苏省各级法院均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针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在公安、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配合下,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
记者了解到,2009年江苏省法院审结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案件9件,生效判决人数25人;2010年全省法院审结17件,生效判决人数39人;今年前11个月审结此类案件已达40件、生效判决人数为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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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江苏省法院开展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了一批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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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废除上述死刑规定。主要修改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更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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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办、南方农村报旗下《农财宝典》承办的“2011中国生猪/水产业高峰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200多名企业精英和权威专家进行了激烈的思想碰撞,与会者最关注的仍然是食品安全。无独有偶,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年度评选--“2011中国生猪/水产业风云榜”于当晚揭晓了两项“年度企业”大奖,亦特别垂青了温氏集团和恒兴集团两家大力倡导和推动健康养殖、创造绿色财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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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信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参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批准逮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801人,提起公诉12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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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适用于主体材料为不锈钢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修订工作组重点研究了不同型号不锈钢中铬、镍、镉、砷等重金属的迁移量,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并以国际权威机构的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参考了德国LFGB法规的相关规定修订了重金属的迁移限量,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有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本款已修正,见下文。)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本条已修正,见下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本条已修正,见下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提示: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自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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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上,会加大打击力度,要继续与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的集散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高发地为主要的整治的地区,以侵犯涉外的商标和驰名商标专用权、恶意商标抢注等作为重点的查处内容,提高整治的准确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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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中国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了密集的制定修订工作。据统计,今天实施的不锈钢国家标准已是自2009年以来公布的第1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张旭东介绍说,今年以来卫生部门制定公布了大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营养标签、真菌毒素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大量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逐步解决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中交叉矛盾和重复的问题,并着力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据了解,以食品污染物标准为例,目前,中国已有七成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一致或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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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皮书分析了2006-2011年城市居民关注的社会问题,并发现:物价和房价问题持续受到高度关注,在2011年城市居民关注的社会问题榜单中,物价问题和房价问题以高提及率(分别为61.1%和54.4%)稳居第一位和第二位。在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物价问题均位列关注榜榜首,而对房价问题的关注度近5年来均在前三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让老百姓感到最不安全的问题。2008年的三鹿事件,导致该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受关注程度仅次于物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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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标准的报道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提示我们一定要在新形势下坚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坚持基本原则,同时要不断改进标准制定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于标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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