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法庭笔录的制作
作者:汪志敏 发布时间:2008-12-12 浏览次数:543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在审判管理中发现,简易程序法庭笔录存在大量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漏记当事人陈述、部分证据;程序记录不完整,交待不清楚;记录错误、涂改,且未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法庭记录繁简不当,书记员不能领会法官和诉讼参加人真实意思等等。一旦当事人不服裁决,便会产生合理怀疑,甚至可能缠诉上访,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为此,该院作对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提出了规范化要求。一是把握程序正义,充分展示程序选择权和释明权行使。详细记载当事人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容,准确反映当事人合意的程序事项,对当事人的诉讼契约应明确记载,以及正确反映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二是把握实体公正,充分利用当事人的自认与固定事实。受简易程序案情的影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或一方当事人证据确凿,容易出现大量自认的情形,需要笔录重点记载与详细反映,否则不能依据自认作出判决。三是提高记录水平,努力加强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庭审笔录的规范化建设,不能不考虑人的因素。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是基层法院的当务之急。该院积极探索,加强书记员聘任制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工作,在业务庭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审判单元模式,不断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四是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与考核。该院根据法院诉讼文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法庭笔录统一的样式与要求,制作法庭笔录应当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法庭笔录质量,作为考核书记员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