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虽已解除 母亲责任不容推卸
作者:汪雄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8-12-12 浏览次数:923
本网无锡讯:男女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后,因男方经济条件每日愈下,遂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负担教育抚养费。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1995年10月,当事人张斌和俞莉相识恋爱,一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1月,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名亮亮。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斌和俞莉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吵架,于是,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俞莉作为亮亮的生母,应当对亮亮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最终,法院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总收入及本地生活标准,判决俞莉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3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