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男女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后,因男方经济条件每日愈下,遂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要求女方负担教育抚养费。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199510月,当事人张斌和俞莉相识恋爱,一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11月,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名亮亮。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斌和俞莉因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吵架,于是,2005715,两人协商解除同居关系,由张斌负责抚养教育孩子,俞莉不贴补抚养费。此后,张斌的经济状况经历了一场下坡路:几次调换工作后,贷款买了一辆汽车挂靠在某公司跑运输;重组家庭后妻子有孕在身,因房屋阴暗潮湿不宜居住,现另租房居住,每月仅偿还贷款和房租就将近3000元。而且,张斌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亮亮和一个即将出生的婴儿需要抚养,因此对于独立抚养亮亮感到力不从心,他多次向亮亮的母亲协商分担部分抚养费,均遭到拒绝。于是,200810月,张斌作为亮亮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俞莉作为亮亮的生母,应当对亮亮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最终,法院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总收入及本地生活标准,判决俞莉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3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