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让当事人打官司“输赢皆明白”,睢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非常注重法律释明工作,坚持在立案、审前、庭审、执行等阶段法官行使释明权,启发、提醒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排除、更正不适当的主张,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又保证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在立案阶段,法官围绕诉讼进行释明。针对主体是否适格、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诉讼基本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及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释明;对诉讼请求不适当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经过释明,促使当事人变更或撤回起诉;当当事人对法律概念或内容的理解、表述有错误,或主张适用法律不全,或由于当事人利益的驱动,对法律观点形成偏向自我的意见时,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接受合理的法律评价,促使其直面现实,妥当处理纠纷,避免其因一时的未知而蒙受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对有诉求不当,可以驳回起诉的,但经当事人进行修改后,程序仍可进行或以后仍会起诉的,经过释明,促使其更正诉求,避免重复诉讼。对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告之其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

在审前阶段,释明围绕证据交换、诉争焦点、促进和解等活动展开,针对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规则和程序及对举证不当、不充分或不能时的后果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为顺利庭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庭审阶段,释明围绕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展开,如当事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事实关系陈述相互矛盾、模糊不清时,法官通过释明,使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对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如果可以反诉的,也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执行阶段,在不影响执行力度的前提下,通过释明而给当事人一个预期和选择的机会。如在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风险提示,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人身强制措施之前向其释明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在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需要中止执行前,亦向其充分释明,减少其对法院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