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年12月初,常熟法院受理了张某起诉林某的离婚案件。张某与林某于200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林某比张某年长。据张某陈述,林某是同自己一个单位工作,两人是自由恋爱的,林某系福建人,在这里并没有亲人。之前他们恋爱的时候,林某对自己很好,时刻关心自己,自己感觉很温馨、幸福,但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出现了改变,经常为了小事发生争吵。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考虑到离婚后林某可能没有住处,同时张某与林某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离婚的原因在于双方比较年轻,对婚姻带来的改变一时无法适应,导致生活上的矛盾。找准了这个切入点,法官对原被告分头作了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婚姻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生活基础上的,要互相容忍并关爱对方,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原告张某听从了法官的劝解,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