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一女子在看了征婚广告后,在从未与对方谋面的情况下,给对方汇去12万元。在意识到自己受骗后,她向警方报了案。看到损失无法挽回,该女子将刊登征婚广告的媒体告上法庭。近日,钟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征婚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该女子自己有过错,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今年54岁的周女士早年丧偶,子女成家后,在子女的劝说下,周女士准备找一个伴。去年5月,周女士在我市一家媒体上看到一则征婚广告。内容为“55岁私企,男,董事长,军旅生涯,善良,特有爱心,丧偶一女国外,自营工厂独居,房车全,觅白头偕老,真情妻”,并留下手机号码。周女士于是根据这个电话号码,与一自称为陈某的男士联系。起初双方通过短信联系,后来通了电话,并几乎每天保持电话联系。很快,周女士被陈某的甜言蜜语所俘获,对陈某深信不疑。期间,周女士也提出想与陈某见面,而陈某一直以生意忙,在外面出差为由搪塞。
从去年6月份开始,陈某以各种借口向周女士借钱,在不到一个月内,周女士分6次按陈某提供的银行帐号汇款达12余万元,其中一天内给陈某汇了3次款。当最后一次汇款后,陈某突然失去了联系,这时周女士才恍然大悟,立即向警方报案。经警方现场调查,依据陈某提供的户籍地址,根本没有陈某这个人。而由于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不是实名,案件侦破一度没有进展。
周女士眼看10多万损失挽回无望,想到了当初刊登这则征婚广告的报纸。她认为,该报纸刊登的征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为骗子发布虚假广告,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人格损害。同年10月,周女士将这家刊登广告的媒体告上法庭,要求该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在庭审中,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6张汇款凭条。但被告发现,这6张汇款凭条的开户人都不是陈某,而是另外3人。被告认为,周女士提供的6张汇款凭条的户主分别为刘某、黄某、王某等3人,而不是她交往的对象陈某。因此,对周女士提出的汇款12万元给陈某事实不予认可。同时,被告对周女士的汇款目的也提出了质疑。此外,刊登征婚广告时,在广告下曾作出提醒:“使用本信息时,请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被告已经尽了注意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而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他们交住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因此,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亦不是商业广告。所以,本案审理时不适用《广告法》,而应适用民法中过错归责原则。
本案中,周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而周女士在仅和求偶者通过电话的情况下,贸然将钱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本人轻信了求偶者,而不是因为被告所刊登广告所致。而且,被告在刊登该征婚广告时,手续齐全,且媒体对读者作出友情提示,提醒读者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因此,原告周女士受到的损失与被告刊登的征婚广告无因果关系,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最后,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