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保险公司以其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车主方某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2006111,方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方某为车辆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期一年。200711,方某在打开车门时,不慎使车门与一辆自行车的右把手相擦,致使骑自行车的胡某摔倒跌地,胡某随即被同方向的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2007528,江阴法院判决方某向被害人赔偿170848元。事后,方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在规定时间(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100000元。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约定内容不同: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保险条款则规定如因未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时,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不予赔偿。当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化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化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本案应根据保险条款内容作出解释。尽管本案中存在被保险人逾期报案的事实,但凭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损失。因此,某保险公司仅以方某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本案承办法官也提醒投保的机动车车主,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及时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