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法官解释保险条款后判赔
作者:唐宇英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次数:849
本网无锡讯:保险公司以其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车主方某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日前,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被保险人未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约定内容不同: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保险条款则规定如因未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时,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不予赔偿。当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化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化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本案应根据保险条款内容作出解释。尽管本案中存在被保险人逾期报案的事实,但凭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不存在无法确定的损失。因此,某保险公司仅以方某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本案承办法官也提醒投保的机动车车主,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及时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