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扬州维扬法院民一庭妥善处理了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成功地化解了潜在的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经审理查明,20071019,被告大溪地公司与被告旅游用品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大溪地公司承建被告旅游用品厂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城西路生产车间的建筑工程,被告盛永全为工程施工负责人。原告严玉海等43人陆续在该工程中从事瓦工、木工、钢筋工、吊车工等工作,但至今尚有314 614元工资款未被支付。今年116日,原告严玉海等人在索要工资款未果的情况下向维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全额支付拖欠43名原告的工资款。由于本案涉及的农民工人数众多,加之年关将至,农民工急需要回欠薪,回家过年。如果本案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会激发农民工群体的对抗情绪,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该案受理后立即引起了维扬法院党组及民一庭领导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安排庭前调解。

1127上午10点,在民一庭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整个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半,中间仅留下二十分钟的午饭时间。然而,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工作终始未能取得较大进展。眼看调解陷入僵局,饥肠辘辘的审判人员仍耐心地向被告宣讲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严肃地指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的威严终于促使三被告的态度有了转变,而在一旁聆听的43名农民工兄弟也深受鼓舞和感动,表示一定通过法律途径、绝不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

看到了转机后的审判人员决定趁热打铁,第二天即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庭审从上午845分一直持续到下午2时,紧张的庭审使审判人员连午饭也没顾上。由于被告大溪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要求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43名原告的314 614元工资款,到庭的两被告均表示服判。手捧着盖有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判决书,农民工兄弟们终于露出了欣喜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