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因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系贵州人。2004126,原告罗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下,造成受伤。后被郑某某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费用由郑某某负责。郑某某系淮安市某彩钢板公司某工地部分工程的承包者。该彩钢板公司是两被告钱某某与夏某某于19988月出资设立的彩钢板销售公司,被告钱某某出资250000元,被告夏某某出资50000元。因经营不善,于2006426两被告注销了彩钢板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承建了淮安市某公司的部分工程,200481,该公司又与包工头郑某某签订合同,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为1个月,安全责任由郑某某负责。通过他人介绍,郑某某雇佣原告罗某某为其工作。

200847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雇佣其工作的郑某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原告应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淮安市某彩钢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因为彩钢板公司被两被告注销,故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工伤责任。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事故纠纷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