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郑某因犯盗窃罪,被淮阴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郑某,今年41岁,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入狱,2007年底刚刚释放。2008年9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渔沟街上,乘孙某不备,盗得孙某放在自行车前车篓内的钱包1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0元。嗣后,被告人郑某又乘高某不备,盗得高某放在自行车前车篓内的钱包1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68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75号 邮编:210024 信访/查询电话:12368 投稿信箱:jsfyxwb@163.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11424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