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昨日,江苏省如东法院审结了原告缪某诉被告孙某、被告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缪某得到赔偿款22万元。原告缪某虽然得到二十余万元赔偿款,但晚年却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只能与病床相伴终身。

20085288时许,被告孙某持E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河口镇某水厂南侧南北水泥路段时,遇有原告缪某(男,64岁)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缪某受伤。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原告为急重型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对其施行了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02天,共花去医疗费73034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缪某承担次要责任。2008915,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缪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后,遗有极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颅骨缺损100平方厘米,分别构成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在原告总经济损失中,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其余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8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缪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实客观存在。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缪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孙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情况下,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551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缪某12万元,对其余105518元以及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所有经济损失,由被告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缪某10万元。

笔者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车。同时提醒行人特别是老年朋友,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珍惜自己的生命,在横过道路时一定要观察道路上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