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年仅19岁的被告人胡某因琐事对南通开发区某小区保安曹某怀恨,于200810316许,伙同数人到该小区内对被害人曹某进行殴打。期间,因沙某等人前来劝阻,被告人胡某即拳击被害人沙某面部,致被害人沙某左眼眶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由群众报案,被告人胡某当场被群众抓获。

昨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