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妻子患病丈夫一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之婚姻不准离异。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元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79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被告王某患股骨头坏死且病情加重,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程某于2008116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130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未能积极为被告就医治疗。原告于20081010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被告王某股骨头坏死,现病情加重,作为被告丈夫的原告,应当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给予被告关爱,积极为被告就医治疗,助其早日康复。现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