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丰县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想自己种的树长在自己地里,刨了还要办啥证?缺乏法律意识让我受到了法律制裁。”当王某在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对自己的滥伐树木行为追悔莫及,沉痛的教训终于使一辈子老实本份的王某明白:砍伐自家的林木也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年已六旬的老汉王某,系丰县一农民,他看自己承包地里种植的杨树收益不太高,遂盘算着将林木砍掉,换种经济效益好的果树,指望能在三五年内取得高效益。今年3月中旬,王某在未依法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种植在自己承包地内的30棵杨树采伐卖掉。后经丰县林业局核估,滥伐林木总计活立木蓄积18.82立方米。一个星期后,因群众举报东窗事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王某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认为自己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属于自己所有,可以随意处置,岂料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来,砍伐自家所有的林木也应办理采伐手续,否则,触犯刑律,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