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主犯孙团伟因参与全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3万余元犯罪事实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从犯苏业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5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团伟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丰县华山敬安木业加工厂后,在该厂未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伙同苏业民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9份,虚开税款7232060.41元,且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他人用于在浙江威旺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木业公司已抵扣税款。其中,孙团伟参与全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苏业民参与虚开税款41.98万元。2008年案发后,孙团伟、苏业民先后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团伟、苏业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团伟积极成立无实际经营的工厂,收取开票费,安排苏业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业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孙团伟、苏业民投案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