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人与代理律师间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被告孙某因承包猪场与他人发生纠纷,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调解结案后却拒绝支付代理费,再次被代理律师送上法庭。

 

孙某于2008年承包了一家猪场,因与前承包人宋某部分财产交割不清引发争议。20103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所占财物。同年4月,被告孙某委托本案原告徐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约定代理费用为20000元,包括诉讼费用在内,如未能达到诉讼目的,将退还已收的前期费用。合同签订后,孙某先行支付5000元,徐律师按约在猪场张贴公告,催促相关权利人申报权利,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参与两次庭审,协助双方调解。20106月,在徐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用,徐律师多次催要,孙某却认为代理律师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没有参与最后执行活动,拒绝付款。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孙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并执行完毕,被告应支付相应代理费。原告代理被告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活动,履行了主要工作职责,委托人应支付合理的报酬。最终,建湖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酌情向原告徐律师支付代理费15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剩余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