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夫妻双方离婚时,妻子放弃了新买房屋的产权,只因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协助办理产权的义务,妻子便不予协助,导致房屋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丈夫、婆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属于自己所有,江苏省无锡南长区法院依法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了判决。

陈开、王利原是恩爱夫妻,两人与陈开母亲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但还未等到房屋进行产权登记,陈开、王利便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屋归陈开及其父母所有,王利放弃所有权。但王利一直未配合陈开一家进行产权登记。

陈开及其母亲诉称:自己多次要求王利协助办理登记手续,但对方均不予配合,要求确认该房屋属陈开及其母亲所有,王利配合进行产权登记。

王利辩称: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该房屋的归属,无须另行明确。而且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自己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并提出离婚时没有对房屋地下室进行约定,自己应保留地下室的所有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利在与陈开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王利即负有协助陈开及其母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王利以未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陈开及其母亲在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上述房屋所有权,以及要求由王利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王利提出的房屋地下室问题,该地下室与房屋配套使用,应认定王利在放弃房屋所有权时也放弃了地下室的相关权利,无论地下室能否进行所有权登记,其相关权利均应由陈开及其母亲行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房屋归陈开及其母亲所有。二、王利协助陈开及其母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