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六旬老人交通事故后发生精神障碍,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身亡,肇事车主以车辆已经投保追讨理赔,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担责?12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老人车祸后家中服毒自杀

2006123060多岁老人汤某被管某所雇司机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了重伤。随后,老人被送到医院住院抢救。1231,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2007113,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医生检查发现老人骨折没有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建议再休息三个月。2007725,老人因动脉供血不足等原因再次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好转出院。921,老人却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20071225,老人亲属提起诉讼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要求姜某、管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

车主和司机则辩称,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即使与车祸有关,应按照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交通事故后,老人已经多次治疗好转出院,为什么又在家中服毒自杀?老人的死亡与车祸到底有没有关系?车主和司机要不要对此负责?

交通事故引发老人精神障碍

老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200836,经当事人申请,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以上结论并分析认为,因老人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突发交通意外),出院后反复出现创伤性体验,伴有入睡困难,过分的担惊受怕,对过往的车辆感到恐惧,表明存在持续的警觉性增高,不愿与人交往,丧失兴趣,对生活无信心,存在自弃消极意念,对特定的情境有回避现象,社会功能受损,病程超过三个月。

2008515,原审法院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认为汤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其自己服毒所致,但是汤某之所以会服毒自杀,与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姜某、管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创伤后应激障碍仅是汤某服毒自杀的诱因而非直接死亡原因,姜某与管某对汤某的死亡负有30%的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车主向保险公司追讨理赔款

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该理赔!2008612,车主管某提起诉讼并称,其对汤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理赔款。

保险公司则认为汤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汤某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

法院经查明,2006627,车主管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628零时起至2007627日二十四时止。同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汤某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认,具有既判力。保险公司虽对其中的丧葬费等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同时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宣判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那么,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后老人自杀身亡究竟应不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老人就不会有应激性精神障碍,也不会造成自杀的后果。”车主管某认为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老人的死亡确实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遗症,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令其保险公司承担汤某死亡损失的30%责任于法无据。此时焦点就在于:对于老人的死亡,管某所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呢?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认为,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汤某服毒自杀与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汤某自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管某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某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在保险事故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