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再婚遭儿子反对 起诉要求儿子一家“挪窝”
作者:王双青 发布时间:2011-12-29 浏览次数:291
年近七十的郭老汉想要续个老伴再度青春,小儿子坚决不同意他梅开二度,双方为此闹起别扭,老汉一怒之下状告小儿子及儿媳,要求儿子儿媳挪窝搬出去住,这让儿子儿媳既羞愤难堪,又哭笑不得。近日,经新沂市人民法院悉心细致调处,这对父子之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今年68岁的郭老汉居住在新沂市某村,其与老伴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1989年,郭老汉在村里建造了占地面积119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六间,当时家庭户口中有郭老汉夫妇、小儿子、两个女儿及一个孙女,而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郭老汉及小儿子,在建房过程中郭老汉找了同村村民帮忙干活,小儿子出了部分建房资金并参与建材的管护工作。1994年11月,郭老汉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载明所有权人为郭老汉,共有人为六人。其后,小儿子结了婚,夫妻俩一直与郭老汉共同生活,一家人过的其乐融融。2009年5月,郭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郭老汉仍与小儿子夫妇相安无事。
谁知,今年9月,郭老汉突然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夫妇告上了法庭,诉状中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小儿子夫妇长期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其肉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已没有办法再与小儿子夫妇同居一屋,以“辛苦一辈子,自己就这么套房屋”为由要求小儿子夫妇搬出。
被父亲告上法庭,小儿子觉得很是难堪和委屈,他诉苦到:“我们夫妇俩一直对父亲的生活起居予以关心和照顾,从没有打骂过父亲,没想到却被父亲告了,这在村里绝对是头一回,实在是想不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房屋以户为单位,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应当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虽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小儿子当时建房时共同出资出力,其结婚后一直与妻子和郭老汉共同居住,且其与郭老汉一直未分家析产,因此该房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小儿子与其妻子享有居住该房的权利。
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强行判决效果势必不好,所以并没有急着对此案进行宣判,而是走访了郭老汉所在村组的一些群众,走访中发现小儿子儿媳确实一直在尽心赡养郭老汉,而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却是郭老汉又找了个老伴,准备近期结婚,而小儿子就是不同意他梅开二度。原来老王虽然已近70高龄,但身体还很硬朗,老伴去世后一个人不免孤寂,去年年初,他在外打牌时,认识了50多岁的周老太,两人很快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始终不能摆脱对亡母思念之情的小儿子一听父亲要再婚,心里难以接受。为此,父子关系开始紧张起来,口舌之争成了家常便饭。
弄清了事情的经过,承办法官决定换一种方式“修复”正在裂变的父子亲情。法官劝导父子俩,父子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不必一定要在法庭上争论是非对错,亲情不是竞技场,一争高下的结果可能会赢了一场官司,输掉的却是任何物质换取不到的真挚情感。法官一方面批评小儿子及其妻子“自私”,只考虑自身的感受,而没有考虑父亲的感受,父亲操劳了一辈子,晚年想找个老伴谋求自己的幸福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儿子完全没有道理反对。另一方面,法官又劝说郭老汉,老伴刚刚去世不久,这么快就要再找个老伴,儿子有些想不开,正说明其对母亲在世时一家人生活的境况还念念不忘,这是可以体谅的。其实只要父子俩能够相互理解,多为对方考虑,还有什么矛盾不能解决……
法官悉心真诚的调处,深深打动了闹别扭的父子俩。看着头发斑白的父亲,小儿子当庭承诺不再干涉父亲的婚事,郭老汉也表示愿意和儿子儿媳和睦相处,再婚的事情会好好和子女协商解决。最终,郭老汉向法庭递交了撤诉书,父子之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