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非刁难 春风化雨解纠纷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孔维璌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921
近日,常熟法院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营运性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纠纷,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该笔损失。
胡某系某平台的司机,一天,胡某在行车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责,胡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胡某因修车产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其维修费用。胡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常熟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胡某仅能提供事故当月总流水以证明该月共656单及收入11732.67元的事实。对事故前六个月的流水收入清单,因平台不能提供的原因致胡某无法提交。法官认为,结合车辆的损坏情况,经核实,胡某主张的维修时长合理期间,可以认定胡某停运期为5个工作日,但胡某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
虽然本案标的额较小,但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权,且原告的情绪在立案和庭审过程中比较强烈,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一方面多次向原告释明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指出其存在举证不能导致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多次耐心与保险公司沟通说明原告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最终表示理解,同时原告也作了适当让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1500元停运损失。
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管辖调整带来的相关案件上升态势,为加强人赔类案件繁简甄别,提速案件审理进程,近日,常熟法院在立案阶段试行案件要素表,由当事人对诉讼主体、赔偿项目等情况进行预填写,由法院初步核查、区别不同情形后,转入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等不同程序,落实繁简分流、快慢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