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司法鉴定环节调结一起执行积案
作者:马光 李璇 发布时间:2008-12-05 浏览次数:602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司法鉴定科成功调解胡某某申请执行戚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承办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就此非常满意,对鉴定科法官连声感谢。
2006年,胡某某丈夫在此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戚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判决戚某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2.9万元,戚某家境较差无铜山:司法鉴定阳光操作
力赔偿。胡某系安徽省人,戚某系山东省人,双方为此都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同年胡某某申请执行仅有的肇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力求达到和解,终因戚某一次次食言,使胡某某失去了对戚某的信任,无奈胡某某要求依法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货车一辆。案件移送到司法鉴定科后,鉴定科人员仔细阅读案件全部材料后认为,该案标的不大,原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必将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基于这种情况,鉴定科人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评估拍卖的风险及费用的承担,同时从合情合理的三个不同方面,讲明了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特别强调如不能达成和解,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被执行人只有说明财产,无其它履行能力,如通过拍卖汽车(尚需承担评估和拍卖的费用),只能实现部分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来讲,通过拍卖,财产的价值有所减少,而履行义务的责任仍将长期存在。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认识到只有面对现实,互谅互让,互相理解,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了义务,使这起久调未结的案件得以和解。
近年来,铜山法院党组非常重视案件调解工作,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比往年有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更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和实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院领导将调解机制贯穿到每一环节,要求全院干警实现调解、和解一盘棋思想,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