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精明的开发商因为失误差点付出万余元的代价。购房者虽然没有过失,但不是自己的终归留不住。

 

20115月,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该房面积为92.35平方米,且有一个10.34平方米的储藏室,房款总计125165元。王先生首付房款88000元后,该公司会计在为其结算应付余款时,误将第3层价格按第4层计算,导致应交余款37165元被算成26860元。房地产公司发现少收1万余元后,找王先生协商要求其增付差价,遭到王先生拒绝。无奈之下,该房地产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房地产公司诉称,20115月,自己为被告结算应付余款时,因失误将应交余款错误计算为26860元,导致自己损失10305元,现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305元。王先生辩称,自己已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并依法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此前原告并没有找自己协商补交房款事宜,且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原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价款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充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自己给付1030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因工作失误导致被告少交10305元,原告损失10305元,被告少交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遂判决王先生返还10305元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