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王某、薛某、孙某共同犯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等四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徒刑,并处罚金刑罚。通过严厉打击盗窃农业生活资料等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案件,维护当地农户合法权益。

被告人孙某、王某、薛某、孙某于20044月至2007年秋天期间,骑摩托车至响水县七套乡、老舍乡、双港镇、南河镇、运河镇等地农户人家,通过分工把风、拿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住家猪,合伙将猪扎在摩托车上,拖走销赃方式方法,四人共盗窃作案24起,窃得30头家猪,4只山羊,共计价值人民币25087元,严重影响当地农户生产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薛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某、王某、薛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盗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薛某、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