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女儿女婿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岳父却归因于女婿抛弃了爱女,冲冠之下怒伤女婿。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唐余威、唐解放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文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74.3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家住同村的周文远与唐春萍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4月协议离婚,其婚生女小梅归周文远抚育。但周文远的岳父唐余威将原因归咎于女婿抛弃了爱女,认为是周文远毁掉了女儿的幸福,并心疼爱女不已,总想找个机会教训一下昔日的女婿,然而考虑到同居一村,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也就暂时压下怒火。2008829日晚,唐余威正好看见周文远前来为外孙女索取衣物,见“猎物”主动上门,唐余威再也无法遏制心中的怒火,喊来儿子唐解放,两人对周文远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终于出了这口恶气。周文远随即被丰县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拉走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医疗费1038.30元。经司法鉴定,周文远的面部软组织挫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程度偏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文远与唐春萍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后婚生女虽随其中一方生活,但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双方及家人均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摒弃前嫌,理智冷静地处理各类矛盾,不应对往日的恩怨耿耿于怀;原告周文远前去为孩子拿衣物,被告唐余威、唐解放作为唐春萍的亲属,却纠缠于昔日恩怨,继而失去理智将周文远打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周文远因此伤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且应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