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121,泗洪法院向权利人陆莹依法发出《拘留决定书》,对其侮辱、殴打执行法官的行为处以罚款一万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19984月陆莹借款30000元给朱某,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后陆莹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泗洪法院要求朱某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于2002221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朱绍明偿还原告陆莹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案件生效后,朱绍明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家境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经做双方工作,决定以扣划工资的方式实现权利人陆莹的债权。截至20081130,陆莹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实际执行到位60000元。121,陆莹再次到法院执行局,要求今天一定要把案件执结。承办法官向其解释,近期案件太多,还未来得及到中国银行核对利率。陆莹不听劝告,出言不逊,谩骂承办法官。承办

法官仍然耐心向其解释。不料陆莹恼羞成怒,拿起承办法官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狠狠的摔到地上,并揪住承办法官的衣领,威胁承办法官一定要把朱某的工资本交出来,并将办公桌上的卷宗扫落一地。

事发后,法警队立刻出警对情绪激动的陆莹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决定对陆莹谩骂、殴打执行法官的行为处以罚款一万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