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睢宁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在全市的审判质效评比中都位于前列,我院为了进一步提高调解率,减少因案件的判决而无法真正的解决矛盾,严格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为建设和谐睢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调解结案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经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由于调解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目的,因而在补救被纠纷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以当事人对抗为基本结构的非黑即白的决断性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调解可以超越法律要件事实本身,而在个案之外寻找双方冲突的根源,往往能够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法院调解又具有与生效判决的同等效力,法院调解的国家强制力保障了纠纷解决的最终效果

三、法院调解具有促进对话功能。与判决程序注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关系不同,法院调解更关注于纠纷双方的横向交流并以此获得审判正当性的资源。

四、法院调解具有联结法律与道德、提高司法公信力功能。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