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订亲时通过介绍人给付礼金,女友下落不明,起诉介绍人返还礼金。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一、被告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礼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6月,射阳县兴桥镇红星村村民李某,经同村村民孟某某介绍,与本县长荡镇三中村女青年徐某恋爱,并于同年农历816举行订亲仪式,订亲时李某通过介绍人孟某某的手给付徐某礼金20260元。后李某与徐某一起去无锡打工,在此期间徐某下落不明。李某要求孟某某返还礼金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孟某某、李某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在缔结婚约时按当地风俗给付礼金,现因被告徐某下落不明,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要求返还礼金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孟某某仅是婚约的介绍人,并未实际占有所经手的礼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返还礼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礼金应由被告徐某负返还义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由被告徐某向原告返还礼金18000元,其余不再返还。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