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审结一涉黑团伙犯罪案件并宣判
作者:赵克 宋遥 发布时间:2008-12-03 浏览次数:1661
被告人吴长征、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龙、薛松、刘楠楠、张鑫培、苏传信、邵波波,均为1973-1990年出生,汉族,多为小学文化程度,且有前科等不良记录。200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吴长征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龙、薛松、刘楠楠、张鑫培及袁玉虎(小名虎子)、史志国(小名果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以被告人张墨然、王小龙、孟登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政鑫、薛松、薛龙、刘楠楠、张鑫培及袁玉虎、史志国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吴长征组织、领导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插手民间纠纷攫取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在徐州市市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长征及被告人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松、薛龙、刘楠楠、张鑫培等人,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吴长征在该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松、薛龙、刘楠楠、张鑫培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吴长征、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龙、薛松、刘楠楠等人无端插手民间纠纷,强索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或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吴长征、王小龙、孟登、薛龙、张鑫培、刘政鑫、邵波波、张墨然、薛松等人交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长征、王小龙、薛龙、孟登犯罪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吴长征及被告人张墨然、王小龙、刘政鑫、孟登、薛松、刘楠楠、苏传信、张鑫培、邵波波等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吴长征、孟登、刘楠楠、刘政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吴长征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孟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被告人抢劫犯罪系犯罪未遂,对各被告人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聚众斗殴罪系犯罪中止,但对社会公共秩序已造成损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长征、张墨然、王小龙、薛龙、刘楠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薛松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鑫培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政鑫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传信、邵波波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与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系共同犯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长征、张墨然、王小龙、孟登、刘政鑫、薛龙、薛松、刘楠楠、张鑫培、苏传信、邵波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长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十八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墨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刘政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孟登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薛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薛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楠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鑫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苏传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邵波波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只有被告人孟登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