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年12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盛旗、孙宝、魏泽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盛旗、魏泽东、魏泽东伙同汪庆钊、盛家寨、“阿华”、李伟(均另行处理),经预谋,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采用“碰瓷”的方法实施诈骗。被告人盛旗指使被告人魏泽东和汪庆钊分别骑一辆自行车伺机作案。当行至光福镇邓尉路菜场路段时,被告人魏泽东故意与被害人府某某骑的电瓶三轮车相撞,并顺势假装受伤倒地。被害人府某某为被告人魏泽东垫付了医药费人民币400元,之后又赔偿人民币4600元。
5月28日清晨7时许,在相城区北桥镇,被告人盛旗指使另外两名被告人孙宝和肖伟(另案处理)分别骑一辆自行车伺机作案。当行至某路口时,被告人孙宝故意与被害人张某某骑的电瓶三轮车相撞,同样假装受伤倒地,骗得人民币3800元。三名被告人尝到甜头以后,屡屡使用同一伎俩作案,于次日清晨6时许,又用同一方法骗得人民币3040元。
俗话说:长在河沿边,哪有不湿脚的!就在三名被告人于6月2日的一天早晨企图再次“碰瓷”诈骗时,岂料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到当地交警中队处理,后被警方识破而案发。
综上,被告人盛旗、魏泽东参与诈骗4次,诈骗数额计人民币11840元;被告人孙宝参与诈骗3次,诈骗数额计人民币68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盛旗、孙宝、魏泽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是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