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行政诉讼成绩喜人
作者:丁建明 陈静英 刘虎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次数:577
本网苏州讯:2008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不断探索审判方式方法的完善与改革,在行政审判领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我院行政庭受理案件19件,其中行政诉讼16件,非讼执行案件3件。截止目前为止,行政非讼执行案件结案3件,结案率100%;行政诉讼案件结案9件,收结案比为56.2%。收结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诉讼撤诉率高
审结9件行政诉讼中,判决结案的2件,撤诉结案的7件,撤诉率为77.7%。
[案例]
王某诉园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原告之父生前工资为苏州市平均水平的3倍,但是其所在单位按照苏州平均水平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责令补交。王某之父工伤去世后,王某认为应按照劳动局没有按照补缴后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故诉讼来院。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立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未成年人王某的家庭情况,充分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劳动局为被告补发相关抚恤金。
[评析]
自愿、合法地撤诉作为行政相对人资源处分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是有很大帮助作用的。园区法院能达到较高的行政案件撤诉率,是因为以下原因:一是园区法院一贯倡导人文司法、便民司法。我院受理行政案件后,都会充分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案件事实,阐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利弊得失,力争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审判定息止讼的功能。二是得益于园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领域一方面表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主体合法、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权限合法、适应法律合法,另一方面表现在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该被判败诉时积极履行判决。苏州市工业园区坚持依法行政理念,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努力维护群众权益,打造法治政府。三是得益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中国的老百姓对于法治从被动的拒绝到主动的接受并运用。在诉讼中,一方面对于自身权益不轻易放弃,另一方面,对于过高的诉讼期待能够理性的放弃。
二是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率高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积极探索多种渠道,努力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创造条件。在08年公开开庭审理的3起案件中,行政首长全部出庭应诉,出庭率达到100%。
[案例]
张某因为动迁与人发生纠纷,自认为受到威胁,随向园区公安局申请保护。公安局经过调查询问,发现危险并不存在,而且本案也不属于自己管辖,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认为公干机关未履行法定职权,遂来院起诉。庭审时公安局局长亲自出庭讲明案件事实,庭后主动和原告进行沟通,后原告撤回诉讼。
[评议]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法治发展的表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够达到“三赢”的局面。对行政机关而言,有利于行政机关结收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权利”,并促使行政机关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能够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判决又好又快得到执行。对于老百姓而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老百姓的诉讼权利,实现“官民平等”,也起到了宣传法治的效果。
三是行政诉讼审判效率高
截止11月中旬,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12起,平均审理天数26天;上诉案件4起,被改判、发回重审数为0,没有申诉案件,真正实现诉讼定息止讼的目的。
[案例]
赵某诉园区公安消防大队违法作出消防行政处罚一案,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及时向被告发送副本,并敦促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答辩状中详细阐明作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指出原告的认识误区。法院及时将答辩状寄给原告,原告经过核查,提出撤诉请求。案件于
[评议]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公正是前提,效率是保证。实现司法“又好又快”的进行是和谐司法的要求。诉讼效率也有巨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庭作为审判双方博弈的场所,是一场时间与精力的较量。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越大,胜诉后自身实际获得的利益就相应越小。诉讼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之间心理上交流、沟通和谈判的过程,漫长的诉讼上会带来当事人,特别是与行政机关相比本身处于弱势的诉讼相对人心理上巨大的压力。高效审结案件使当事人一方面能够节约诉讼成本,避免产生讼累,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在诉讼中,除了实现实体公正外还能够感受到诉讼的人文关怀。其次,作为法院来讲,充分高效的发挥、整合现有司法资源的合力也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使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合理的使用在应该使用的地方。再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可以使行政机关尽快分身投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去,不会为诉讼而影响自身工作的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