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在审理一起诉计生局不履行给付计划生育并发症治疗费用法定职责案中,深入贯彻大协调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于1984年做计划生育结扎手术,术后身体下部疼痛,虽经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2005年被诊断为双侧附睾切除术后左精囊炎,并经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对原告的计划生育并发症的处理,相关计划生育部门曾与原告达成协议,但协议要求原告承担部分治疗费,且未对原告的生产、生活作出安排。故原告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铜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发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在开庭前将双方当事人通知来院,首先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学习《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及《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经过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1、原告20072008年住院治疗费凭发票及病历到被告处办理报销手续。2、如原告今后因计划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按《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3、原告除享有民政部门最低生活补助一年540元外。再由计生部门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00元及按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等级标准每年再发放400元。原告对此协议十分满意,当即撤回起诉,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