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28,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新、韩辉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陈新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韩辉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3月某日,陈某因其驾驶的农用车上的树苗刮到路旁的胡某而与胡发生争吵,并遭胡殴打。当晚,陈某因感到吃亏欲发泄私愤,遂与韩某商议请其纠集人员为其出气。嗣后,韩某即通知他人为陈某出气,并乘坐两辆出租车至胡某家,对胡某及其家人实施殴打,并砸坏室内部分物品。经鉴定,胡某等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价值879元。案发后,韩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本案的民事损害经济损失已全部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韩辉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故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