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81126,海安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当事人就受害人户口性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法庭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折衷方式进行理赔,很快促成双方愉快地达成了协议。

2008412550分左右,石某某驾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沪K43401临时号牌轿车行驶至海安县老坝港镇海村中心组通海桥面时,遇有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且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驮带他人亦经该地段,两车发生碰撞,至沈某某及驮带人员受伤,两车受损。后沈某某为治疗花去医疗费9501.25元,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8116,沈某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诉讼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一份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该证明记载,沈某某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部门职务一栏下又注明沈某某为粮农。为此,原、被告双方就沈某某是按农业人员还是按城镇人口标准进行理赔发生了重大争议。为更好的查明事实,法庭根据沈某某的请求,重新指定了本案的举证期限。新的举证期满,沈某某仅提交一份原户口本,该户口本上记载其为定量户口,但沈某某未能就派出所为何记载其为“粮农”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更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粮农”之说。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坚持沈某某现居住于农村,且户籍记载其为粮户,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农村标准理赔,沈某某则坚持系定量户口,必须按城镇人员理赔。

面对亦真亦幻的案情,查明客观事实显得困难重重,而当事人又都表示不想再花更多精力进行诉讼,为此,法庭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在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之间折衷一个数字计算赔偿金额。该建议很快得到了双方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法庭主持双方迅速对相关理赔项目进行确认,并促成当事人愉快的达成了调解协议。

(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城乡居民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巨大差距,加之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城乡区别已变得日益模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按何种标准理赔的争议也变得更多且更加激烈。笔者认为,机械的套用某一种标准处理案件,容易倚轻倚重,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法院又难以查明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折衷处理,符合我党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案结事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海安法院的上述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