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开发区法院对一起应拆迁合同引起的诉讼作出判决,拆迁公司应未能及时履行拆迁义务,被法院确认承担赔偿损失。

200783,某单位就拆除工程发布招标文件, 89某拆迁公司出具投标函,表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求承包建筑物标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拆除工程和承包钢结构标段范围内的全部拆除工程。并且保证在20071015前完成全部拆除工程。

2007813双方签订了拆除协议,之后,拆迁公司即组织施工,但因管理不规范,到1025,该地块尚未能达到交地要求,于是某单位立即与他人签订清运垃圾的合同,并因此支付三十余万元垃圾清运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的关系。拆迁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拆迁公司没有及时完成拆除任务的情况下,某单位为了减少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他人签订渣土清运协议,负责对渣土清运,从而保证了拆除地块的按时交付,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造成的渣土清运费应由拆迁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