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被讨“借款”,老雇主究竟意欲何为?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王丹妮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次数:546
高女士是昆山周市某五金公司的前人事经理,2017年,在公司工作了7年后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可没想到接下来却经历了和公司“剪不断理还乱”的仲裁、诉讼,这次,她又被公司以借款纠纷的名义告上了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高女士于2010年8月入职该五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理、后升任该部经理;2017年7月,高女士因个人原因向辞职后双方因离职前的劳动报酬、产假工资等纠纷诉诸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高女士的相关请求。五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昆山法院,法院亦支持了高女士相应的诉讼请求,目前五金公司已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该案还在中院审理的过程中,五金公司又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女士“立即归还借款59万余元及其利息”,这下高女士彻底“蒙了”。五金公司声称,2013年1月至2月,高女士分三次向公司借款合计59万余元,并为此出具了三张借条,因考虑到高女士时任部门主管职务,故一直未采取法律手段,现高女士已离职但仍拒绝归还该借款,理当追回“借款”。
但在法庭上,高女士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她向法庭陈述,五金公司所述“借款”不实, 2013年初,公司因要对厂房及宿舍楼装修改造,与昆山市周市镇某装饰设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书,但在预付款支付方式上双方因发票开具先后顺序无法达成一致,于此情形下,五金公司总经理庄某找到高女士请其帮忙,以她向公司出具借条的形式向装饰中心支付预付款(后双方因装修余款纠纷诉诸法院,五金公司被判支付余款),高女士迫于上级领导的要求无奈答应,但借条中明确写明是装修预付款且款项支付也未经高女士之手,是直接由公司出纳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装饰中心经营者。五金公司在双方现在存有劳动争议纠纷的时候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是出于报复心理。
法院经初步听取高女士的答辩意见后,即向五金公司代理人进行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其后果的法律释明,并要求代理人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请示,确认是否继续本案诉讼程序,代理人经请示后回复继续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高女士反驳公司诉请所主张的事实既能与借条中记载内容相互印证,也能与五金公司与案外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收款凭证等书证以及调解书载明的已付款金额相互印证,故高女士的辩解意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五金公司所举借款凭证中“借款事由”项已明确了款项性质系工程款而非借款,原告所举汇款凭证显示的款项收取人也并非高女士,原告庭审中亦自认涉案款项并非由高女士实际使用而系经手转交给案外人的装修款,故原告的庭审陈述与其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相互矛盾,且原告所举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非但不能证明为真反而起到了证“伪”的效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五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均应对此予以恪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从本案的审理过程并且结合双方劳动争议的诉讼背景来看,五金公司明知要求高女士“返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为不当之目的仍故意提起本次诉讼,五金公司的该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不仅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更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者当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