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夫妻协议离婚时, 承诺共同债务平担, 离婚后未兑现。1127,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陈某人民币280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617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56000元,被告在离婚后3个月内(即当年9月底)给付原告28000元。后被告一直以暂无偿还能力为由未曾给付。原告于20081028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是双方自愿行为,且该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