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无锡南长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本着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五项机制使残疾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全面、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凸显了司法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在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助残先进集体”荣誉面前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多方联动机制。与市劳动局、仲裁委、残联、本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等多方联动,以案件审理为核心,构建助残维权网络,全方位地维护好、保障好、实现好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与市劳动局、仲裁委、残联等关联单位建立良好的日常工作关系与工作互动,发现问题立即沟通解决,而且定期进行研讨交流,归纳总结助残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在该院范围内,借助于该院的“助残工作站”机构,对涉残案件当事人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一体化服务。

二、协调协商机制。对工伤认定案件实行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多环节协调协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般只是一个阶段性争议,最终实质冲突在工伤经济补偿方面,所以工伤认定本质上是比较适宜协商解决的行政行为之一。南长法院行政庭抓住这一特性,创新性地将协调协商机制延伸到诉前和诉后;诉前与立案庭工作联动,在立案审查期即提前介入,构建诉前调解平台,把立案关口作为预防矛盾纠纷产生的前期手段,将调解工作前移;诉后则利用判决结果已经明确的有利情况趁热打铁,继续双方的协调工作,做到“结案不结事”,很多案件都这样最终了结,将矛盾化解在一审,将当事人以前纠缠不清的纷争以及以后马拉松式漫长的行政诉讼,都终结在一审。

三、判例创新机制。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劳动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实。在法律理解与适用上,倾向于弱势群体。面对新情况,需要法官坚守法律基本原则,立足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立场,去加以判定。南长法院杨庆峰诉市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的判决,即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新解读,确立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这一创新性法律适用原则。它不仅使当事人杨庆峰一双肓眼的赔偿以及下半辈子的生活有了着落,最主要的是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后,使今后很多类似受伤职工的权利得到更大的延伸,使他们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四、司法救助机制。残疾人群体的生理和心理都较为脆弱,导致其诉讼能力较差,南长法院建立司法救助机制给予残疾当事人以司法的真诚关爱和温暖。对残疾当事人主动予以法律上的帮助,调查上的协助,案件外的救助;对涉残案件,对一些行动不便的残疾当事人实行就近、就地、就便原则。尤其是,对那些不予认定工伤,又缺乏赔偿途径的涉残案件同样不放弃努力,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协调用人单位积极给予救助,开拓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新形式,仅200811月就审结二起这样的工伤认定案件,帮助当事人分别获取了依照法律规定并不能够获得的1.6万元和1.5万元经济救助。

五、案后回访机制。南长法院建立了涉残案件工作台帐,有针对性选择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案后回访工作,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服务,推进和谐司法的理念和举措,深得群众欢迎。在回访中对案件胜败,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对败诉的指明寻求救济、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南长法院将行政案件的重心放在了彻底化解行政纠纷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真正做到让残疾当事人放心、称心、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