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民间借贷约定逾期日罚200元不现实,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唐某某偿还原告仓某某借款35000元。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利息损失。

2007218被告唐某某向原告仓某某立据,载明:借到仓某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并约定2007718归还,过期一天罚款贰佰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又未按约逾期每天罚款200元给付,原告遂于2008812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逾期利息损失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某某向原告仓某某借款有被告所立借据为凭,被告当庭对借款事实亦予认可,故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逾期每日罚款200元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原告诉讼时将逾期利息损失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