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利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两被告人龚某和杨某在农业银行骗取现金共计120余万。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678月份,龚某在掌握了伪造信用卡的方法后,通过互联网联络了徐某(已判刑)及杨某等人,合谋由徐某及杨某等人窃取被害人的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资料,由龚某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后雇人至银行骗取卡内资金。自20072月至4月,龚某、徐某及杨某等人合伙作案5次,其中龚某参与5次,骗取现金120余万,龚某分得赃款40余万,杨某参与1次,骗取现金18万余元,分得赃款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龚某处追回赃款2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和杨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龚某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杨某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能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龚某等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以盗用、冒用情况居多,类似持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目前并不多见。该类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危害大,隐蔽性强。该案再次提醒信用卡持有者,在注意保护好密码的同时,对自己的卡号也要注意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金融部门也要加强信用卡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