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积极应对因国家加强农村发展政策和近期宏观经济形势等原因造成的大量农民工返乡,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激增的不利局面,组织法官进乡入村,进行司法调研和法制宣传,研讨土地纠纷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法官们认为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因该制度在当时所体现的优越性和政府对于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而予以重视,使得该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得以顺利推行。不仅将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分配到户,还完成了向农户发放权属证明和在土地所有的集体组织登记备案的工作。通过该轮承包,农村基本奠定了将集体土地分割转移到农户,由农民独立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格局。但在随后的土地耕种经营中,因农业税赋重、粮价低、种粮成本大,而使得农民种地赔钱,利益的驱动使得大批的农民放弃了原本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外出务工或经商,使得部分土地被撂荒。为不使农户丢弃的土地长期荒芜,村组织只能将被撂荒的土地临时分给其他农户耕种。截至90年代中期,第一轮承包期陆续届满,第二轮承包工作却始终未能彻底完成。同时大量村落为发展农村经济,也借机占用了部分农业土地开展非农业经营。随着近年来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种地负担大幅减少,土地收益相应增加,同时,政府对农业税费进行了改革,不仅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区对于粮食作物的种植政府还采取给予一定补贴的奖励措施。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消除了原本土地给农民所带来的负担,让农民看到了实惠,促使了一些原本弃农经商、弃农务工的农民开始返乡种地。加之,近年来政府对城市边缘的农村城镇化改造,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对于土地的补偿也让农民看到了土地上的利益,促使了农民要求集体组织对其原承包地的权属予以确认,以便于在分配补偿款时能获取相应的份额。在利益驱动下,原本已离开土地的农民,双双表现出了对土地的渴望,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也骤然增加。以铜山法院郑集法庭为例:2005年郑集法庭全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1件,2006年全年受理3件,2007年上升至19件,2008年仅上半年就已受理10件。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利益上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法院应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矛盾。

解决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问题时,首先把握住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保障案件能公正处理的前提。其次要重视对政策、规章的参照适用,做到审判结果与宏观大局的相统一。

由于涉农土地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与乡俗之间存在冲突,有的个案若审理不慎会引发连环诉讼,易引发群体性案件,甚至激化矛盾。因此,在审理涉农案中应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将调解贯穿诉讼的始终,才能有效减少涉诉引起上访或缠讼现象,做到“案结事了”。另外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审理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审理的优越性,为农民着想,快审快结,不误农时。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注意因地制宜,慎重对待当地土地承包的历史习惯,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可以适当吸收对情况较为熟悉的基层组织人员或其他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同时发挥当地政府、村委会的协调作用,可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乡规民俗,以社会稳定为先。因此,对农村承包案件,应当加大调解的力度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可以发挥基层组织和一些社会团体多年来调解农村纷争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的与案件处理相结合。因我国农村社会采取的是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诉调对结在此类案件中的运用最为合适。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参与案件处理的积极性、利用其对地域乡情、乡规民俗的了解,可以使案件的处理更符合当地一般民众的价值判断,并对特定纠纷的处理形成示范效应,以达到息讼止争。既有效的节约了审判资源,又体现了“案结事了”的审判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