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几年来,保险合同纠纷已成为民事和民商事审判中较为突出的案件类型,同时,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又凸现出调解难的特点。邳州法院在总结近几年对保险案件调解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涉保案件调解的五个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或选择适当的时机与辖区内保险公司进行横向的沟通与交流,促使保险公司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建议保险公司委派参加诉讼的工作人员应有案件处理权,提高调解的可能性。

二、在该类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牢牢把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心理变化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前心理辅导工作,即通过对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正面宣传,结合具体案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及告知其代理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放弃不切实际想法等,使之建立正确的诉讼心理,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案件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解中的职能作用,基于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尤其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的对立情绪,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率。

四、承办法官应加强对该类案件理论与实务的专研和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增强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始终的理念,加强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经验的总结,做好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五、引导媒体加强对保险公司针对弱势群体勇于承担其社会责任的正面宣传报道,克服以往仅注重报道保险行业负面新闻以吸引看点的做法,逐步扭转当前公众对保险公司逃避其社会责任的普遍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