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睢宁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同时均被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等四人驾驶农用三轮车并携带口袋、改装秤砣等工具,在姚集镇某村以及王集镇某村等地,在收购小麦过程中,采取偷换秤砣的方法,诈骗作案21起,计诈骗小麦17000余斤(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