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不守诚信 被判退还劳务费用
作者:张丽丽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1067
本网盐城讯:射阳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广阔4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报名,报名参加出国日本从事注塑工劳务;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并参加注塑工的工作的培训和面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机构,本应恪守诚信、信用的原则;被告在收取原告出国劳务费用时,承诺原告从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到日本后从事垃圾分类分捡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对被告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国劳务的费用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