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多措并举全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564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尽力提高诉讼案件调解比率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强化措施手段,努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一是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制定一套完整的、科学可行的诉讼调解操作规范,确定了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划定了调解案件和调解内容范围,明确了调解工作程序,设定了诉前调解、调解前置等若干调解方式,修订了民事调解“十二法”,限定了各类案件的调解期限。
二是用足、用准现有法律手段。在审理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时,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此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或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把民事赔偿到位情况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在调解民事赔偿过程中强调即时清结。
三是依法设定约束性条款。对涉及给付内容的案件,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对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规定;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财物担保。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风险责任,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四是推行协议到期提示制度。对于一些约定给付期限较长的调解案件,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前,由案件承办人向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发放履行协议提示通知,既防止当事人疏忽时间约定,又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在通知中还告知若违反约定,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其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通过算好“经济帐”来催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五是实行典型案件警示制度。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将案件执行到位。同时,选择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告诫其他尚未履行到期义务或约定即将到期的当事人,务必消除拖等思想,及时按照约定的协议履行义务,以此推动调解案件履行率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