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春宇贪污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案所涉赃款人民币八十万零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春宇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新洋农场分理处会计员期间,于1998513日晚,利用担任会计员的职务之便,窃取新洋农场分理处营业款人民币80.5万元外逃。被司法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11014日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春宇在任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新洋农场分理处会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