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夏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65,被告人夏华酒后和孙某各自驾车在本县秀夫路往北行驶时,由于孙某与被害人吕某因为行车问题发生摩擦,被告人夏华便上前殴打被害人吕某,致其轻伤。夏华被人拉开后继续开车,后又因孙某与被害人黄某因车子相碰发生争吵,被告人夏华下车便殴打黄某,又踢了黄某车子一脚,后又追至夏某所住宾馆,因找不到黄某,便踢了其车子几脚,又将黄某的车子牌照扒下来。事发后,被告人夏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华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华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华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