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房屋买卖搁浅 违约损失该由谁买单
作者:李师柯 刘莉 发布时间:2011-12-28 浏览次数:296
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市政策变化导致买房人无法贷款购买房屋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件。
2010年9月,家在外地的步某与句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步某以按揭方式认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成交总价为480000元,步某支付定金20000元,并约定在签订协议后2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在步某与开发商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个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出台(2010)275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步某的户籍所在地在浙江老家。因无法办理贷款,步某与开发商亦未能就其他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致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将诉争房屋另售他人。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步某为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属于政策规定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步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双方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句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步某缴纳的20000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