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正确处理“二种关系”规范撤诉案件的处理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8-11-21 浏览次数:793
本网徐州讯:在构建司法和谐的进程中,铜山法院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正确处理“二种关系”,即正确处理调判关系与正确处理调撤关系,促使案结事了。截至目前,该院撤诉率达25%,真正实现撤诉不再诉的社会效果。
一是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在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特点的当事人、针对不同的案件争议及时把握矛盾的焦点,寻求调解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对不能及时调解撤诉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判决;防止片面追求调解撤诉率使案件久拖不决的行为;也不能将调解走过场,使调解流于形式,急于判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是正确处理调撤关系,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就目前一些撤诉案件存在不当之处,且存在再次起诉的“隐患”,要规范撤诉行为,规范撤诉案件的处理,正确处理调解与撤诉的关系。法院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必须审查是否能转化为调解结案。目前该院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30%,从其案件的效果考虑,庭外协议的效力较弱,无法律约束力,此类案外协议一旦不能如期履行,原告往往再次起诉,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强调此类案件撤诉处理到调解结案的有效转化,即通过法律程序将合法的案外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义务人到期不履义务后赋予权利人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权,给予权利人快捷的司法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