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王某刚大学毕业不久,在苏州一数码设计公司任职。因工作关系,王某一直想购买一台性能较好的笔记本电脑。年7月中旬,王某通过网络搜索,在“佳友在线”论坛上找到了一个出售华硕S200笔记本电脑的帖子,按照帖子上预留的电话,王某与卖方徐州人张某取得联系,相约在苏州查看笔记本的性能和使用情况。翌日,两人相约在苏州汽车北站见面,经过一阵简短交谈,王某对张某带来的笔记本进行了详细检查,电脑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价格也在王某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由于当天王某没带现金,双方相约通过银行汇款进行交易。
8月1日,两人再次会面,张某将电脑交给了王某,王某随即按张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汇进了6200元钱,张某查看钱款到帐后,便乘车返回徐州。当天下午,王某准备将刚到手的笔记本进行格式化操作和系统重装,在这个过程中,他看到了张某遗留在电脑上系统操作用户名和六位数字密码。深知电脑操作技术的王某猜想,这个会不会也是张某在工行网上银行个人帐户的密码?于是王某登陆了工行网上银行网站,输入帐号和密码,果然登陆成功,并且这个用户注册的银行卡号就是张某让王某汇买机款的帐户,王某一阵窃喜:帐户上有存款近万元!王某起了贼心,寻思着如何更隐蔽地将帐户上的转入自己的名下。首先,王某虚拟了一个名叫“童亮”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接着用“童亮”的名称在“淘宝网”上开通了一个“支付宝”帐户,再用全新的帐户名和邮箱地址进行了注册开通。为了试验效果,王某首先用张某的工行网上银行帐户给自己注册的“支付宝”帐户充值1元钱,果然成功。王某高兴不已,接着马上进行第二次转帐,又窃走了2999元钱。由于“淘宝网”对“支付宝”的限制规定,王某一天最多只能充值3000元钱。第二日,王某又用同样方法从张某银行卡中为“童亮”充值1505元。因为“童亮”的个人信息是虚假的,无法从这个帐户上提取现金,王某便将“童亮”帐户上从张某窃得的钱转到了以自己真实身份注册的帐户,为了防止张某上网查询帐户余额,王某还修改了张某工行网络支付登陆的密码。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张某进行了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