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有误解 情有可原当撤销
作者:金永南 平法 发布时间:2011-12-28 浏览次数:395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事后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伤残,这样一份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12月23日,南通通州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判决撤销了协议。
2010年9月27日,原告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鲁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在受伤后,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用去医疗费15000多元。2010年11月7日,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的医疗费15176.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56元、误工费11596.35元、护理费610.40元、财损费(车损费)650元,合计28215.67元,由鲁某某赔偿;对被告鲁某某的财损费(车损费)2200元,由周某赔偿2120元。
此后,周某时常感到右肩关节不适。2011年6月10日,周某前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周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锁关节半脱位,遗有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周某根据该鉴定意见书,以双方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通州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1月7日在交警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调解书是在未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员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并不能准确地对自己的伤情作出判断,可以认定为原告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现原告提供了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主张撤销该调解书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7日签订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调解协议。